本《影響者服務條款 - 通用條款》構成影響者/代理商在協議日接受的《影響者服務條款表格》(「表格」)的通用條款,並與此表格一起構成 Facebook(「Facebook」)與影響者/代理商(如表格所述)之間的協議。
1. 解釋
1.1 除非另有定義,本服務條款中使用的首字母大寫單字應具有表格中賦予它們的含義。
1.2 在本服務條款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含義:
”關聯方”」指,就某一實體而言,控制該實體、受該實體控製或與該實體受同一控制的任何實體,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指導或促使指導該實體的管理、經營政策或資產的權力,無論是透過擁有該實體超過 50%的表決權或股權證券或資產,或透過合約、管理協議、表決信託或其他方式;但「關聯方」一詞應包括任何可變利益實體,無論任何可變利益實體是否可能或必須根據公認會計原則與該實體合併;
「適用法律」指就任何人而言,包括:(a) 法律、法令或規章;(b) 根據任何法律、法令或規章頒布的守則、標準、規則、要求、命令和準則;(c) 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同等機構的規則;(d) 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以及 (e)任何政府機構所做的任何判決、命令、令狀、指示、授權、裁定、決定、禁制令、法令、評估、和解協議或裁決,在每種情況下均適用於該人或其業務或財產;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美國公共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是指採取管理良好的公司在為實現特定結果而採取的堅定、謹慎和合理的措施時所採取的步驟和方式,以利於自身利益;
「保密資訊」是指接收者及其代表根據本服務條款(無論是在協議日當天或之前)從披露方及其代表處收到的任何性質和任何形式的(無論是書面、視覺、電子還是口頭的)所有保密、非公開信息和數據,包括但不限於:(a)與揭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業務和業務策略、市場、客戶、產品(包括新產品和新產品計劃以及行銷計劃和材料)、定價和成本資訊、狀況(財務或其他)、營運、資產、負債、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和前景,或員工、管理人員、承包商和代理人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商業、財務、會計、法律和行政資訊;本服務條款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包括支付給影響者/代理機構的任何費用以及表格中列明的商業細節),以及披露方在與本服務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中的立場;以及 (c) 任何保密信息的副本,以及接收方或其代表根據保密信息創建或衍生出的所有信息,但保密信息不得包括以下信息:(一) 在該信息或其代表披露時,或其代表已披露或已披露) 在該信息或其代表;並非因接收方或其代表違反本服務條款保密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公眾所知的信息;(三)接收方或其代表從第三方獲得,而該第三方並未直接或間接從披露方獲得該等信息,且未受任何保密義務約束;或(四)接收方或其代表獨立開發,而未使用或參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破產事件」指與特定人士有關的下列任何事件:(一) 指定接管人或類似人員接管該人士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業務;(二) 透過清算決議(為進行或與任何有償付能力的合併或重組有關的清算除外),或法院作出清算命令,或法院作出管理命令(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等效命令); (三)與該人的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或安排(與償付能力重組有關的除外);(四)停止營業;(五)無法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償還到期債務;或(六)該人發生或遭受任何事件,根據適用法律,該事件具有與上文第(一)至(五)效力所列任何事件的類似事件;
「影響者內容」是指影響者根據本服務條款創作和提供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影響者擁有的所有智慧財產權,例如文字、圖像、照片、插圖、圖畫、動畫、歌曲、音訊、影片以及影響者創作並根據本服務條款提供的任何其他作品;
「個人權利」指適用法律保護影響者的姓名、筆名、聲音、肖像、形象、肖像、傳記、性格、人格以及其宣傳、隱私或人格權利的所有其他方面的所有權利,以及與上述任何一項相關的或附帶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指所有版權、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和服務標記、地理標示、網域名稱、版式設計權、註冊設計、設計權、資料庫權、商號或企業名稱、保護商業機密和保密資訊的權利、保護商譽和聲譽的權利,以及所有其他類似或相應的專有權利及其所有申請,無論這些權利是目前存在的還是將來產生的,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無論是否已註冊,以及所有利益、特權、訴訟權、追償損害賠償的權利以及就任何過去、現在或將來侵犯、盜用或違反上述任何權利的行為獲得救濟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
「代表」指一方的關聯公司(如適用),以及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各自高級職員、董事、員工、顧問、代理人和分包商。
2. 期限
2.1 本服務條款自協議生效日(如表格中所述)起適用於影響者/代理機構,並根據本服務條款的規定提前終止,持續至初始期限屆滿(如表格中所述)。初始期限或任何屆時的續約期限(視情況而定)屆滿後,Facebook 可書面通知影響者/代理機構,續約初始期限(「續約期限」)。初始期限和續約期限(如適用)統稱為「期限」。
3. 服務
3.1 影響者/代理商承認並同意,其應在服務期限內根據本服務條款和Facebook的需求,獨立向Facebook提供表格中規定的服務(「服務」),並應(在其合理判斷範圍內,並運用其技術和專業知識)考慮Facebook不時提供的回饋。服務應包括本服務條款中未明確規定但影響者/代理機構在與Facebook協商後,合理判斷並運用其技術和專業知識為履行服務所必需(且合理必要)的其他任務、服務、功能、活動和義務;並且應:(X) 達到與影響者地位相當的影響者和其他社交媒體人士提供的服務相同的準確性、符合法律和品質水平,並符合相同的完整性和標準能力、符合法律和適當程度。
3.2 Facebook 可不時以書面形式向影響者/代理商下達額外服務訂單,訂單形式由 Facebook 決定(「訂單」)。
3.3 每份訂單均構成本服務條款的一部分,且本服務條款適用於每份訂單。若以下兩者之間有衝突:(i) 表格與本服務條款(統稱「主條款」);以及 (ii) 任何訂單,則除非訂單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應以主條款為準。
3.4 影響者/代理商應在收到訂單後的兩 (2) 個工作天內向 Facebook 確認收到訂單,之後影響者/代理商將被視為已接受訂單。
3.5 在影響者/代理商根據訂單向 Facebook 提供服務之前,Facebook 有權透過向影響者/代理商發出書面通知,立即修改、變更或終止訂單。
3.6 在提供服務時,影響者應且代理機構應促使影響者:
a)執行表格和/或訂單(如適用)中規定的活動(包括創建和提供影響者內容);
(b)製作原創、精心製作和編輯的網紅內容,其整體品質至少應與網紅在與 Facebook 建立網紅關係之前發布的原創內容的品質相同;
(c)獨立製作影響者內容,但須考慮(在其合理判斷範圍內,利用其技術和專業知識)Facebook 不時提供的任何反饋和/或要求(包括創意簡報);
(d) (如適用)參加由 Facebook 主辦、推廣或支持的活動(「公司活動」),但須事先收到 Facebook 的邀請,且邀請發出時間應至少在公司活動開始日期前五 (5) 天。影響者也應在收到 Facebook 的邀請後四十八 (48) 小時內回應;
(e)確保其履行服務不涉及任何欺詐 Facebook 商城或任何其他人的企圖,並且向 Facebook 商城提供的任何資訊均不虛假、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
(f)不得發布、授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誹謗、詆毀、貶低或以其他方式損害 Facebook 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各自的產品、服務、管理人員、董事、員工或股東(「公司實體」)的聲明、陳述或其他溝通(無論是透過社群媒體平台或在直播期間);
(g) 確保在創建和發布影響者內容以及任何其他提及或涉及公司實體的材料時,不包含任何辱罵性或違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i) 不當語言、誹謗性、辱罵性或侵權材料(包括宣揚偏執、種族主義、基於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殘疾、性取向或年齡的歧視的內容);與違禁菸草、偽造或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藥品、毒品或補充劑、賭博或彩券、放款業務或色情內容相關的內容);
(h)未經 Facebook 商城事先書面批准,不得將本服務條款項下的任何義務分包或委託給第三方。
3.7 Face book 有權:
(a) 在發布或公開任何與本服務條款相關的影響者內容或其他公開聲明或內容之前,審核並批准該等內容;以及
(b) 要求刪除、移動、限製或以其他方式從公共傳播中移除任何影響者內容(包括該等影響者內容違反 Facebook 不時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情況)。
4. 費用;發票;稅項
4.1 費用。
(a) 作為網紅提供服務的對價,Facebook 應根據表格和/或訂單(如適用)的規定向網紅支付費用(「費用」)。
(b)影響者承認並同意:(i)除費用外,Facebook 接收服務不向影響者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版稅、付款、金額、收費或任何形式的對價;(ii)影響者應全權負責提供提供服務所需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的任何費用(包括上述任何損失或損害)。
(c)影響者承認並同意,Facebook 的記錄應作為影響者在本服務條款下履行義務以及所有應付費用的唯一、最終和確鑿證據,並且對影響者俱有約束力,可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相關的任何目的。
4.2 付款。
(a)Facebook 應按照表格和/或訂單(如適用)向影響者支付無爭議的費用,但對於 Facebook 真誠地有異議的費用,Facebook 可以拒絕支付(或者,如果爭議的費用已經支付,則 Facebook 可以從以後的付款中扣留等額款項),包括因發票錯誤或已付款項錯誤而引起的爭議。
(b) 費用將透過電匯支付至影響者在表格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為避免歧義,影響者應確保其提供的銀行帳戶資訊準確有效,以便Facebook向其支付費用。如因影響者提供的銀行帳戶資訊不準確或無效而導致任何銀行相關罰款,則該等罰款應由影響者自行承擔。
(c)雙方承認並同意,Facebook 有權將 Facebook 和/或其關聯公司根據本服務條款或任何其他交易、協議、合約或借項通知單應付或欠付 Facebook 和/或其關聯公司根據本服務條款或任何其他交易、協議、合約或借項通知單應付或欠付 Facebook 和/或其關聯公司(如適用)的任何款項。
4.3 稅項
(a) 就本服務條款而言,「稅項」指任何稅種,包括但不限於服務稅、消費稅、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營業稅以及任何類似的地方銷售稅、預扣稅、間接稅、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
(b) 本服務條款項下所有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均包含稅金。 Facebook 可在適用法律要求或允許的範圍內,透過反向徵收或其他類似機制扣除任何適用稅款。 Facebook 應及時將扣除的稅款匯繳至相關政府機構,並向網紅提供網紅可接受的匯款證明文件。
(c) 各方應根據相關稅務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負責支付因本服務條款而產生的各自稅款。儘管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如果Facebook對根據本服務條款應付的任何款項負有任何預扣義務,則該等款項應視為已包含所有稅款,且Facebook有權從該等款項中扣除並預扣根據適用法律任何規定應就該等款項預扣的任何稅款。若依本條款扣繳了款項,則就本服務條款而言,該等扣繳款項應視為已支付給進行扣繳的機構,且Facebook不再有義務向影響者支付等值的扣繳款項或其任何部分。 Facebook將在收到所有已從該等款項中扣繳的稅款的收據或其他政府證明文件後,立即向影響者提供該等收據或其他政府證明文件的副本。雙方應合作並盡力遵守所有適用的文件和註冊要求,以盡可能減少應繳納的預扣稅款。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網紅應在Facebook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向Facebook提供由相關機構簽發的有效居住證明或同等效力的文件,以證明其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家/地區;否則,Facebook有權從任何付款中扣除並預扣其認為必要的全部稅款。
5. 智慧財產權
5.1 影響者內容權利。影響者承認並同意,其創作的影響者內容系根據適用法律作為受僱作品,且影響者對影響者內容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均歸Facebook獨家所有。如果影響者內容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並非作為受僱作品歸屬於Facebook,則影響者在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將所有此類權利、所有權和權益永久轉讓給Facebook,轉讓範圍遍及全球。根據 Facebook 的要求,影響者應隨時簽署 Facebook 可接受的任何文件,以使 Facebook 對其內容的所有權(如上所述)得到充分體現。如果影響者在 Facebook 要求後的十四 (14) 天內未能或無法簽署任何此類文件,則影響者在此不可撤銷地指定並委任 Facebook 或其正式授權的官員和代理人作為影響者的代理人和受託人,代表影響者簽署和提交任何及所有此類文件,並進行所有其他合法允許的行為,其法律效力與影響者本人簽署或執行的文件相同。 Facebook 擁有永久且在全球範圍內獨家使用、複製、修改、改編、製作衍生作品、發布、分發、公開展示、向公眾傳播、公開表演、串流、廣播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影響者內容的權利,無需向影響者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版稅、帳目或其他款項。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網紅特此代表其本身及其員工、承包商和代理人,放棄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就網紅內容享有的所有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或同等權利)。若適用法律不允許放棄此類權利,網紅同意不就此類權利對Facebook主張權利。
5.2 影響者個人權利。影響者特此授予 Facebook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長期限內,一項非獨佔的、全球性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再許可的且免版稅的許可,以使用個人權利來推廣和營銷 Facebook 及其關聯公司不時提供的相關服務。
5.3 Facebook IP。
(a)影響者承認並同意:(i)Facebook 擁有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包括 Facebook 為本服務條款的目的向影響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內容(包括任何定制、增強、更改或衍生作品),以及 Facebook 的名稱、徽標和商標(統稱為“Facebook ”);(ii)影響者在任何時候均不得獲得 Facebook 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任何智慧財產權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以及(iii)影響者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尋求註冊、主張或要求取得 Facebook 智慧財產權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b) Facebook 特此在本協議期限內授予影響者一項非獨佔的、可撤銷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再許可的、免版稅的許可,允許影響者僅在履行其在本服務條款(包括提供服務)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範圍內使用 Facebook 的知識產權,但影響者使用 Facebook 的任何標誌、商標符合和其他品牌的標誌事先
6. 服務對象
6.1 影響者/代理商應為 Facebook 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服務,並且在本服務條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提及 Facebook 將包括 Facebook 的關聯公司(如果他們正在接受服務)。
7. 終止
7.1 在不影響其在本服務條款項下其他權利義務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立即終止本服務條款,如果:
a)另一方嚴重違反其在本服務條款項下的任何義務、陳述或保證,且在終止方以書面通知其糾正違約行為後十四(14)天內未糾正該違約行為;
(b)另一方發生一系列違約行為,這些違約行為:(i)單獨來看可能並不構成重大違約;(ii)已通知另一方;並且(iii)在收到通知後十四(14)天內未得到糾正,如果這些未糾正的違約行為加起來構成重大違約;
(c)另一方發生破產事件;或特殊情況,例如人員死亡
7.2 Facebook 可以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或任何訂單(如適用),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七 (7) 天以書面通知影響者/代理機構即可。
7.3 本服務條款的終止或到期不影響雙方在終止或到期前可能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除非享有該權利的一方以書面形式放棄該權利。
7.4 若Facebook依據第7.1條或第7.2條終止本協議,且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在Facebook嚴重違反本服務條款期間,且在終止日期前Facebook未完全滿意地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影響者/代理機構應立即向Facebook退還Facebook已支付的所有費用。
7.5 本服務條款的到期或終止不影響本服務條款中任何條款的生效或繼續有效,只要該等條款明示或默示地旨在於到期或終止後生效或繼續有效(包括但不限於第 5、7、9、10、11、12 和 13 條)。